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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局

2012-04-20   来源:phpcms    点击:48

  一、单位职能
  (一)参与编制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应当组织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市 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好规划关,将城市消防规 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二)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消防验收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四)审批大型活动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举办。
  (五)确定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确定,危害后果一般包括: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确定的重点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八)参加救援工作
  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18项社会抢险救援任务,包括: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九)验收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建立以后,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十)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十一)组织、指挥扑救火灾
  消防部队必须昼夜执勤,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保证迅速出动,有效扑救火灾,积极抢救人命,保护和疏散物资,超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火灾调查工作
  1、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2、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      
  3、核定火灾损失;       
  4、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二、消防业务办事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指南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10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三、申报消防验收应当提供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消防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第(七)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四、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计专家评审时间)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www.gdfire.gov.cn)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四、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五、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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