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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2012-04-28   来源:phpcms    点击:61

  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见背面说明);
  4、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消防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提供);
  5、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9、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原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或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等)【复印件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有关资料说明:
  1、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所述消防产品信息可查阅总队及其他有关网站。
  2、在国家未明确消防中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要求之前,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材料中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指定或限定出具“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的单位和机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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